民国时期社团制度对中国武术发展的研究
清朝末年,清政府已经对蓬勃发展的社会社团束手无策,社团似星星之火, 在全国各地发展起来,清政府无奈之下,拟定有关政事结社条规。1908年,由光 绪帝正式核准了宪政编查馆编订的《结社集会律》,预示民众的自由集会结社权 利在法律上开始得到了部分确认和保障,这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 义的一件大事。从此,武术社团在“精武社团”、中央国术馆等知名社团带领下, 开启武术社团的新纪元。
《结社集会律》虽然允许民众具有集会结社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完全放开, 仍有部分保留。直至民国创立,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言论结社自由载于约 法,社团立法也有所完善。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临时约法》等进 步法令、措施,规定人民享有结社、集会、言论自由的民主权利。同时,政府对民 众结社活动的控制力度实际上有所减弱,这极大地激发了各界民众自由结社的 热情。各界人士“具爱国之热情,抱合群之夙愿,或助政治之进行,或供学术之 研究,或求实业之发达,或期社会之改良,咸思群策群力,以尽国民之义务”,而 纷纷颁布纲领,发表宣言,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教育、法律、文化以至习俗提出 自己的主张,进行结党、营社,一时间,“集会结社,犹如疯狂,而政党之名,如春 草怒生”。期间,国民政府共制定了有关社团的法律法规十多种,其中包括一系 列鼓励各业结社的法规政策。从清末一度严禁结社到部分开禁到民初的完全 开禁,以法律作为规范民众集会结社的方式,确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一 个突破。
民国时期教育法规制度对武术发展的影响
人类自有历史以来,各朝各代就非常重视教育体制的建立。民国时期,由 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国民政府在制定教育体制过程中,十分重视国民的体育素 质和爱国精神教育,并积极探索能够整体提高国民素质和适合当时国情的体育 教育。武术正是在“东学西渐”、“土洋之争”的激烈碰撞下,显示出顽强的生命 力和奋发向上的爱国主义精神。在一批爱国人士的不断努力下,武术被国民政 府列为学校教育的课程,这是武术史上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事件。
1914年,武术名家徐一冰先生建议将武术列为高等小学、中学、师范学校的 正课。1915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教育联合会通过议案《拟请提倡旧有武 术列为学校必修课》,“该议案批评当时学校体育'皆袭他人之形式,未克振己国 之精神',认为将武术列为学校正课内容条件已经具备,并提出三项建议:一、拟 请于学校体操科内兼授中国旧有武术,列为必修科以振起尚武精神。提倡把小 学体操科目改列为游戏、普通体操、武术,中学改列为普通体操、兵式体操、武 术。二、拟请教授武术者编定讲义,说明原理,用科学的目光唤起学生之注意。 三、拟请于师范学校''①。当年10月,教育部采纳了上述建议,明令“各学校应添 授中国旧有武技”,同时采用山东驻军首领马良组织创编的《中华新武术》作为 各大中小学的教材。这一议案的通过,明确了武术在学校的合法地位,作为教 育的正式内容,武术从量变跨入了一个质的飞跃,也开始了武术教育的历史 征程。
1916年,南京高师增设体育科,开设武术课。1917年,北京高师创设体育 科,在课程内容上,武术列为术科之首,其内容为拳术和柔术。1921年开办的上 海体育师范学校以培养武术教师为目的。30年代,张之江创办的“国立国术体 育专科学校”是我国以武术为主科的第一所高等学校,培养了许多武术优秀人 才,将民国时期武术的学校教育推到高峰。
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的《教育宗旨实施方针》明确规定:“各级学校及社 会教育,应一体注重发展国民之体育(武术),中等学校及大学专门,须受相当之 军事训练。发展体育(武术)之目的,固在增强民族之体力,尤须以锻炼强健之 精神,养成规律之习惯为主要任务」由此可以看出,其体育(武术)教育的目更 多的是偏向后者,并且明确提出了“强健”的尚武精神,试图以此来培养“健全” 之国民,即文武合一、精神和道德一体的国民。1932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的 全国体育工作会议,制定了《国民体育实施方案》。该方案在其目标的第3、4条 分别指出“为培养国民合作团结抗敌御侮之精神”、“养成国民侠义勇敢、刻苦勤 劳之风尚,以发扬民族精神”。武术能够被当时最高教育行政机构如此之重视, 其尚武精神教育的核心地位由此可见一斑。中国武术所固有的教育价值顺应
① 王晓东、高航:《武术进入学校教育的历史溯源》,《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了时代的需求,因此也就理所当然得到国民政府的格外青睐。
民国时期体育法规制度对武术发展的影响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也在一定程度 上反映了统治阶级执政的成熟度。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我国形成了完备的法 律系统。近代以来,受社会巨变的影响和新事物的不断涌现,我国的法律体系 中增添了许多新内容,体育法规便在其中。体育法规体现了政府对体育事业的 管理和规范,同时也是政府对发展体育的态度和所要达到目标的明确。武术作 为传统体育的一类,也受到现代体育法规的保护和制约,对武术的发展既有好 处也有挑战。
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第7条规定:“各级学校及社 会教育,应一体注重发展国民之体育,……发展体育之目的,固在增进民族之体 力,尤须以锻炼强健之精神,养成规律之习惯,为主要任务。”武术作为中国传统 体育,部分学校将其作为体育内容加以教授,但由于武术本身的限制和当时对 西方体育的重视,武术在当时的学校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受到重视和大力发展。
1927年12月,国民政府大学院召集体育界名流在南京成立全国体育指导 委员会。该委员会就有关社会体育的问题拟定《各省体育会组织条例》、《省会 及通商大埠城市公共体育场办法》等条令。这些条令成为国民党当局最早按照 “党化教育”的精神,对社会体育进行整顿和管理的依据。依照规定,凡是不符 合这些条例的社会体育组织即应取缔。为了更好地指导全国体育、推进体育事 业的发展,国民政府体育指导委员会在大学院通过的以三民主义为根本的教育 宗旨和教育方针的基础上,草拟对每个国民具有法律约束作用的《国民体育法》 13条,交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于1929年4月16日正 式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体育制定的法令。该法第11条规定:国 民体育活动的实施,应由训练总监部同教育部办理,改变了教育部统管一切体 育活动的局面,也反映了国民党企图以军训为主,控制社会体育的目的。这一 条例的颁布,对于很多不合格的武术社团是一个很大的打击,除了中央国术馆, 较多的社团由于财力等因素,慢慢在武术社团这个大的历史环境里消失。
总而言之,国民政府有关社会体育的立法不仅体现了政府职能的完善,同 时也对推动武术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受国内政局影响,以及各地实际 情况的不同,这些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并不均衡,武术在各个地区的发展 也不平衡,有些地区社团发展较快,有些地方基本没有发展。体育行政管理机 构的建立和体育法规的公布,对于传统体育项目的武术也有其重要的影响 作用。
民国时期,武术社团和武术学校教育得到了充分发展,各种法律法规的颁
布对武术的发展起着规范和促进作用,武术也开始走向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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